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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的股票配资 中泰安弘债券A,中泰安弘债券C: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4-11-13 23:05    点击次数: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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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4 年 4 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等环 境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市场风险,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 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运 作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 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存在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债期货实物交割风险,由此 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模式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 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 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信息系统风险、操作风险、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理论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 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 2024 年 10 月 23 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业绩表现。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 称“《侧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明书》及其更新 要》及其更新 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额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数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件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 楼 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02-1003 室   成立时间:2014 年 8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黄文卿   注册资本:16,666.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20521111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深圳派特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4%       深圳前海山小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6%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55 号文批准,由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2017 年 9 月,因公 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由“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黄文卿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董事长。黄文卿先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分析研究员、衍生 产品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固定收益业务投资经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2014 年加入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20 年 4 月至今担任公司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党委书记,2020 年 6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徐建东先生,大学本科,现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总经理、董事。徐建东先生曾任泰安市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交易员、 副经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赤峰路营业部总经理、济南山大路营业部总 经理、莱芜管理总部总经理、济南第二管理总部总经理、泰安管理总部总经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加入中 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20 年 4 月至今担任公司总 经理,2022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2023 年 8 月至今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张晖女士,硕士研究生,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职工董事、 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张晖女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 交易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务工作部部长、企业 文化部总经理、信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等职务。2021 年 10 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2014 年 9 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6 年 4 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开南先生,大学本科,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胡开南先 生曾任济南铁路分局济西机务段计算机室员工,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红荔 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助理、监察稽核部员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 核部员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总部高级经理、风险控制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首席 经理、总经理等职务。2022 年 1 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林涛先生,博士研究生,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厦门大学管理会计 研究中心教授。2020 年 6 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刘伟先生,法学硕士,现任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合伙人。 刘伟先生曾任德国法合联合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高级法律顾问,英国胜蓝律师 事务所上海代表处高级法律顾问、合伙人。2022 年 12 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何植松先生,法学硕士,现任中伦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金融行业委员会 负责人。何植松先生曾任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2022 年 12 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海昕女士,大学本科,硕士学位,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监兼 运营中心总经理。孙海昕女士曾任山东银行学校实验银行职员,山东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展业证券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证券总部财务部副经理,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21 年 3 月至 今担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监、运营中心总经理。2014 年至今担任中 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胡翔宇女士,大学本科,硕士学位,现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胡翔宇女士曾任上海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评级部信用分 析师、评级部副经理,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行三部高级信托经理。2014 年加入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至今担任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2022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职工监事。   黄文卿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会成员的介绍。   徐建东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会成员的介绍。   谢建杰先生,大学本科,现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首席战略官。谢建杰先生曾任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主任科员,国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营业部电脑部主管、交易部部门副经理、资金部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城路营业部总经理、江苏路营业 部总经理、公司零售客户部副总经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裁、总裁、首席执行官并兼任董事。2014 年加入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董事,2018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担任公司党委书 记。2020 年 4 月至今担任公司首席战略官、党委副书记。   应晨奇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首席信息官。应晨奇先生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清算员、资产 管理总部风控经理、清算中心主任、登记结算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运营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管理总部董事副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董事副总经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运营总监。2014 年加入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 总经理、合规总监。2018 年 7 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王洪懿先生,大学本科,现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督察长、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王洪懿先生曾任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职员,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2014 年加入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18 年 7 月至今担任公司合规总监、督察 长、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   史少杰先生,博士研究生,现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固收公募投资部总经理。史少杰先生曾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交易 员、资深交易员、债券交易室主管,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投 资官,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席首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20 年 9 月加入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4 年 4 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固收公募投资部总经理。   程冰先生,江西财经学院大学本科。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曾 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资产管 理部投资经理、总经理助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部副总经理,睿远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固定收益投资部执行董事,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首席投资经理,苏州银行投资交易部副总经理。2023 年 6 月 加入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业务部首席基金经理,现任固收 公募投资部首席基金经理。2023 年 8 月 28 日至今担任中泰蓝月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泰安益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泰安悦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中泰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7 月 23 日 至今担任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蔡凤仪女士,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 格。曾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债券交易员。2020 年 11 月加入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现任固收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16 日至今担任中泰青月安盈 66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19 日至今担任中泰安睿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4 月 26 日至今担任中泰安益利率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19 日至今担任中泰安悦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7 月 23 日至今担任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徐建东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会成员的介绍。   应晨奇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介绍。   王洪懿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介绍。   史少杰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介绍。   徐志敏先生,总经理助理,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   姜诚先生,权益公募投资部总经理。   李玉刚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兼量化公募投资部总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配收益;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五、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经营目标的 实现,适应发展的需要。总体而言,公司建立了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 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 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同时,在制度中已就各部门控 制措施进行明确规定。公司设立了民主、透明的风险控制体系、投资决策体系、 经营决策体系等体系,风控合规体系独立运作,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 反馈系统。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目前形成了一套科学合理、系统规范、行 之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和行政决策体系,由股东会、董事会、行政办公会议、各 专业委员会构成。股东会通过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董事会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问题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或根据权限分 工提交股东会审议。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及对公司开 展的重要业务进行监督。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 会聘任,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充分发挥公司监事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 人员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了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业务分离, 有效保护客户权益,保障资产安全。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投资管理和客户服务 体系,下设各职能部门,有专业岗位负责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 控制、绩效评估、咨询服务等工作。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适应监管要求,建立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 强化了部门之间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监督、相互制约机制,在组织上、职责上 为内控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强化了公司的内控建 设,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并明确公司董事 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确保相关业务运作均依法合规。为确保公司业务的运作和 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公司先后出台了系列内部管理制度,涵盖公司治理、行政 管理、人力管理、业务运行、风险控制等。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公司根据资产管理行业的特点建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 防线:   (1)公司各部门均建立了详细岗位职责说明书和业务流程,明确了各岗位 职责,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 责任。公司建立了岗位职责说明,岗位权责分明,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 岗位授权明确,前中后台部门相互制衡、部门岗位相互监督,关键岗位建立了复 核流程。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衡。建立了完善的投资业务流程体系,保障业务处理传递凭证及信息沟 通的有效性。公司建立了清晰的报告系统,根据业务条线、工作性质不同执行业 务条线报告流程、合规条线报告流程、风控条线报告流程、市场条线报告流程、 后台条线报告流程,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及工作性质不同,执行不同的沟通报告路 径,设定不同的报告层级,报告系统清晰有效。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发现、评估、规避、处理公司业务运作 中的各种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业务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对客户 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客户委托资产的保值 增值。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四级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共分四个层次:第 一层次为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为董 事会风险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第二层次为行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是公司风险 管理的决策监督机构,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为行政办公会风险管理的常设机构; 第三层次为风险管理部相关职能部门;第四层次为各业务部门的一线风险管理。   为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 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各项业务严格按照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运作。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6 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54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9 位。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4.18 万亿元。2024 年二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452.87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 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 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 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 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交通银行副董 事长(其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 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 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 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 2024 年 6 月起任交通银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 徽省分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 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 1998 年于中央党校 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 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交通银行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交通银行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 行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 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12 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划转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 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 和 QFLP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 有效执行。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 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 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 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 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 楼 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黄文卿 网站:www.ztzqzg.com 传真:021-68883868 联系人:崔稳 客服电话:400-821-0808 (2)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 楼 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黄文卿 网站:www.ztzqzg.com 传真:021-68883868 联系人:江安仪 客服电话:400-821-0808 (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网站: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话:95538 (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网站: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95358 (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网站:https://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95597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网站: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95559 (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网站:https://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95310 (6)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网站:https://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95517 (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网站:https://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95536    (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网站:https://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95511-8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网站: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1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网站: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1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网站:https://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95555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网站:https://www.cmschina.com     客服电话:95565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网站:https://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95551     (1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层、第 18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网站:http://www.ciccwm.com     客服电话:95532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网站: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1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网站:https://danjuanfunds.com 客服电话:400-159-9288 (1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网站: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客服电话:95055-4 (1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网站:http://www.hcjijin.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1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龙湖西宸国际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网站:https://www.puyifund.com 客服电话:400-080-3388 (2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网站:https://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2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建材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骏       网站:http://kenterui.jd.com       客服电话:400-098-8511       (2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网站:https://www.hgccpb.com       客服电话:4000-555-671       (2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网站: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95188-8       (2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网站:http://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95177       (2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网站:https://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2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网站: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2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网站:http://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20-5369     (2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032-5885     (2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网站:http://www.66liantai.com     客服电话:400-166-6788     (3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网站:https://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31)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二楼 16 楼    法定代表人:粟旭    网站:http://www.luxxfund.com    客服电话:400-168-1235    (3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95021 或 400-1818-188    (3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网站:https://www.windmoney.com.cn    客服电话:400-799-1888    (3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客服电话:400-820-2899   (3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网站:http://www.taixincf.com   客服电话:400-004-8821   (3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38 层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网站:https://www.txfund.com   客服电话:95017   (3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网站:https://www.ifastps.com.c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3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网站:http://www.5ifund.cn   客服电话:952555   (3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雯     网站:https://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 楼 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黄文卿     传真:021-50933716     客户服务专线:021-2052111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20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联系人:倪益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倪益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4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24】658 号文(《关于准予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止向社会公开募集。经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536,696,456.60(含利息)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 为 754 户。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 和赎回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的《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等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本 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任一类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含 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 额不足 0.01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单笔最低赎 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数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见相关公告。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相关公告。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账户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 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 A 类基金份额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 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赎回费用由赎回相 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           N≥7 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 算。)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进行 公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对于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 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40%)=9,960.16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60.16=39.84 元    申购份额=9,960.16/1.0400=9,577.0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得到 9,577.08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300=9,708.7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00 元,则可得到 9,708.74 份 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以 T 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 A 类基金份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额的持有时间为 5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0×1.0200×1.50%=153.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0×1.0200-153.00=10,047.0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 A 类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5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47.00 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 C 类基金份 额的持有时间为 35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0×1.0200×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0×1.0200-0=10,200.0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 C 类基金份 额的持有时间为 35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200.00 元。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述第 8、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正常赎回程序办理,或按照前述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 公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以下简称“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 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申请转换时,注册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投资人基金账户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转换,后确认的份额后 转换。   销售机构对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转换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基金转换的基本规则 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 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申购状态。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五)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基金持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的转出份额、转入金额的 具体限制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注册登记机 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   (六)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以下简称“转入”)和转换转出(以下简称“转出”)。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组成。   赎回费用按照转出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费率 收取,赎回费用按一定比例归入转出基金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等相关手续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收取补差费用。转入金额所对应的转 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的,补差费用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差额;转入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的,补差费用为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如计算所得补差费用小于 0,则补差费用为 0    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如果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基金固定申 购费    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如果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固定申 购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设某投资者将持有时间为 10 天的 10 万份中泰蓝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中泰蓝月短债 A")转换为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中泰安弘债券 A"),中泰蓝月短债 A 对应申请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6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0.3%,对应赎回费率为 0,中泰安 弘债券 A 对应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假设为 1.6242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0.4%,则 该笔转换投资者得到的中泰安弘债券 A 基金份额计算方法为:    转出金额=100,000.00×1.0416=104,16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04,160.00×0=0 元    转入金额=104,160.00-0=104,160.00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104,160.00/(1+0.4%)×0.4%=414.98 元    转出基金申购费=104,160.00/(1+0.3%)×0.3%=311.55 元    补差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414.98-311.55=103.43 元    净转入金额=104,160.00-103.43=104,056.57 元    转入份额=104,056.57/1.6242=64,066.35 份    根据以上方法计算,该投资者将持有时间为 10 天的 10 万份中泰蓝月短债 A 转换为中泰安弘债券 A,投资者需要支付中泰蓝月短债 A 基金转换赎回费 0 元, 需要支付基金转换补差费用 103.43 元,转换后获得中泰安弘债券 A 基金份额为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八)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 定。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 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 支持机构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变化、货币政策、债券供求等因素,持续研究债券市场 运行状况、研判市场风险,制定债券投资策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力 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的基础上,分析不同类别固定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收益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和风险水平特征,确定信用类固定收益资 产、非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其他大类资产的配置,同时,根据市场的变化,动 态调整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管理的久期配置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 下,提高资产收益率。具体久期配置策略上,主要通过控制组合久期和个券久期 等方面进行投资管理。   (1)控制组合久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运行趋势、经济周期、政策导向和债券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包括通过跟踪经济增长、固定资产投资、 居民收入、工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指 标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以此预测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 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 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决定投资组合的久期。   本基金密切跟踪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研判利率 在长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并根据市场变化动态积极调 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及期限分布,以有效提高投资组合的总投资收益。当预期 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适度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 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 水平上升时,则适度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 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个券久期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较好的流动性前提下,通过对个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 析,并根据利率债、信用债等不同品种的市场容量、信用风险状况、信用利差水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平和流动性情况,判断各类属债券资产的预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 置。   由于投资标的的差异、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于某种期限的偏好等因素可能 会造成市场对于不同期限的相似投资标的错误定价,本基金将在保持流动性的基 础上,动态调整个券的久期,实施跨期限套利,力争获取投资收益。   在确定了投资组合的整体久期后,投资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 跟踪,结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行情 景分析,从而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 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增强基金的收益。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 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来的 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究和预测,利差变动情况、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和流 动性情况等。在结合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 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合适权重。   本基金将择机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适当运用 杠杆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 种,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 用债券产品,获取票息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 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益。   本基金在投资信用债时遵守以下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包含资产 支持证券,下同)信用评级不低于 AAA 级。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调整至符合约定。   (三)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情 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 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获取信用衍生品标的债券的信用风险保护,改善组合的 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仅投资于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的信 用衍生品。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调整;    (14)本基金如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净值的 15%; 债券总市值的 30%;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的有关约定;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1)、(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反 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 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标的指 数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适当程序后,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理论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 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值。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使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数据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五、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资产价值时;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要求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侧 袋账户的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 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 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制人;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 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基金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业时;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 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 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 响,其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 力风险、再投资风险。 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收 政策、进出口政策、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引发的市场价格波动, 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市场随着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的变化而变化,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波动,从而产生风险。 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更影响着基于利率基础的各种利率产品。 行业竞争、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因素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可能无法兑付,或价格下跌,从而 导致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造成 投资人实际收益水平下降。 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 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二、信用风险   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本基 金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金融工具的发行者或是交易对手不能履行约定义务的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行为。无论是整体市场投资者的信用偏好变化,还是基金具体投资债券和上市公 司的信用恶化,都会对本基金的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另外,信用评级调整也会带 来相应风险。当信用评级机构调低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的信用级别时,债券的价 格会下跌,从而导致本基金的收益下降。   三、运作管理风险 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的风险。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 于市场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从而可 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指本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风险。   (一)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 支持机构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 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良好。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 例设置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 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 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或 延期办理、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 用摆动定价、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等风险。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正常赎回程序办理,或按照本招 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之“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之“(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 制度的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 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延缓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 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 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 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 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 风险,是指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1)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 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信用衍生品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2)偿付风险是指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间,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 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 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   (3)价格波动风险是指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的债券主体经营状况或利 率环境发生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价格出现波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 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信息系统风险、操作风险、效率 降低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等风险。   (1)信息系统风险。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的交易系统架构较为复杂,相 比传统模式,交易链路增加了很多对接证券公司系统的实时子系统,一旦系统出 现故障,将对正常的场内投资交易业务造成较大影响。   (2)操作风险。本基金的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场外投资 仍然采用传统模式。两种模式对投资和交易的系统设置要求不同,因此在系统设 置上的操作工作将同步增加,同时也增加了操作风险。   (3)效率降低风险。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模式和结算模式,与传统模 式相比可能会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等方面效率的降低。具体表现为:   基金管理人通过投资管理系统向证券经营机构专用交易系统发送交易指令, 由证券经营机构交易系统验资验券、通过交易规则检查后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指 令,然后将交易所的成交回报推送给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系统,增加了交易下单 数据传输环节,可能会降低投资交易效率;另外场内和场外交易需分别使用不同 的交易系统完成,日间的系统切换也可能会降低投资交易效率。   资金存管需遵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规则,在参与交易委托前需要进 行银转证资金调拨,增加了资金划拨的工作量,同时场内场外交易切换中的在途 资金将无法使用,可能会降低资金使用效率。   估值清算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则须从证券经营机构获取交易结算数 据,同时还需获取证券经营机构的对账单数据用于处理清算尾差,增加了数据获 取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务处理的效率。   (4)交易结算风险。在证券公司交易模式和结算模式下,基金管理人使用 其投资管理系统进行投资管理,与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系统进行对接,通过专用 交易单元进行报盘交易。若出现通讯线路网络不稳定、系统响应慢等问题,将影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响交易速度和报盘效率,存在相应风险;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基金的场内交易的清 算交收,由于交易品种繁多,业务交互复杂,可能会出现未合理安排头寸,影响 交收进度的情况,存在交易结算风险。   (5)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在证券公司交易模式和结算模式下,证券经 营机构负责本基金的交易数据和账户信息的安全保障,接触交易信息、持仓信息、 其他敏感信息的业务人员及岗位较多,虽然证券经营机构对客户信息和商业机密 的保密均有明确的要求和责任追究规定,但是仍然可能存在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 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披露侧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因特定资产的 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八、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因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违规风险;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及应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场外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及应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涉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 表决权安排,详见本部分第(九)条“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 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和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上海市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 楼 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文卿   成立时间:2014 年 8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55 号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注册资本: 16666.0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 支持机构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调整;    (14)本基金如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净值的 15%; 债券总市值的 30%;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1)、(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当日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 自基金管理人发送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 投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信用债时遵守以下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包含资产 支持证券,下同)信用评级不低于 AAA 级。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 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调整至符合约定。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 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引入侧袋机制,并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 面的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 制执行。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 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 本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托管账户之间 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证券经营机构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 金的安全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理证券资金账户与本基金托管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托管账户)变更为其 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 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 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 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 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重大合同约定范围内,重大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值。 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使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数据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净值差错处理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期报 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2 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 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 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双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本基金成立后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按季度寄送,每季度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一 次对账单(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季度对账单于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认购、申购、 赎回、修改分红方式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 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 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三、客户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中心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等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季度电子 对账单等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 息。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户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六、联系基金管理人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相关基金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      生效公告                    会规定网站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                              会规定网站      告      关于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法律文件的公告       会规定网站      关于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展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      直销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会规定网站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2024年第1号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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